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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超過期限後如何處罰 ?超過後企業應該怎麽做 ?

時間 :2020-12-14 16:30

關於驗收期限的詢問

問題內容 :

項目於2019年8月竣工 ,調試穩定後采樣並於2019年8月27日出檢測報告 ,2019年9月已進行廢水 、廢氣 、噪聲的自主驗收 ,並於9月20日公開驗收報告 ,現在固廢也要進行自主驗收 ,但檢測報告已過期 ,且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定 ,驗收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問 :①現隻驗固廢部分是否要重新監測廢水 、廢氣、噪聲 ?②這種情況下 ,算是超過驗收期限嗎 ?③若算是超過驗收期限 ,那這個項目該如何進行驗收才合法合規 ?

問題答複 :

答複單位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您好 !1.廢水 、廢氣 、噪聲部分驗收後已生效 ,現在隻需要針對環境保護設施的固廢部分進行驗收 。


2.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 ,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 。若固體廢物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至目前已經超過12個月 ,則超過驗收期限 。


3.目前針對超過驗收期限的行為沒有相應處罰規則 ,企業此時應盡快辦理驗收 。驗收完成前 ,不能產生需要經過固廢環保設施處理的固體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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