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竣工後進行環保設施自主驗收
,本意是督促企業肩負起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
,卻被“有心”企業弄虛作假
。“涉事單位被罰款40萬元
,其法定代表人被罰款10萬元
。”近日
,廣東省東莞市大氣汙染防治辦公室通報東莞市首起環保設施自主驗收弄虛作假環境違法案件
。
據介紹
,2019年6月26日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在審查當地某公司廢氣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材料時發現
,該公司廢氣自主驗收意見未載明具體的監測報告編號,隨即要求出示廢氣驗收監測報告
。在審查時
,工作人員發現上述公司完成自主驗收時間為2018年12月19日
,監測報告的時間卻為2018年12月28日
,自主驗收報告完成時間早於驗收監測時間
,不符合自主驗收程序
。
與此同時
,工作人員在審查上述公司自主驗收意見時也發現了問題
,自主驗收組中有兩個單位成員為“東莞市某潤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和“東莞市某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承辦涉案公司的環保手續)”
。經查工商登記信息
,前者其中一名股東為後者的法定代表人
。
在涉案公司自主驗收工作組的名單上
,顯示其中一名成員代表吳某明的身份是某環評公司的代表
。然而
,在調查取證時
,該環評公司向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出具書麵證明
,證實吳某明並非該環評公司員工
。相反
,東莞市某潤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了吳某明的社保記錄及工作證明
,證實吳某明實為旗下員工
。
相關證據顯示
,涉案公司在自主驗收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涉案公司作出處罰
。
據了解
,該案是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正後首次查處的自主驗收弄虛作假違法案件
。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該案件的成功查處對弄虛作假的建設單位具有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有利於提醒建設單位在委托環保公司在進行環評時
,應盡到審慎篩選與監督的義務
,倒逼建設單位做好自主驗收工作
,認真落實“三同時”環境保護製度(即建設項目中防治汙染的措施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
、同時投產使用)
。
他還表示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把企業自主驗收過程及相關材料納入日常監管範疇
,規範企業自主驗收質量
,避免不法企業別有用心
。
小編提醒
:切莫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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